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06_1.15.3. 福音派教義

1.15.3. 福音派教義

§ 3. 福音派教義

在路德宗的信條中,將包含歸正(conversion)在內的「重生」(Regeneration)教義陳述如下:「人的歸正,是聖靈在人的理智、意志與心中所作的改變,藉此(即藉著聖靈的運作),人能領受所賜下的恩典。」

「然而,尚未重生之人的理智與意志,僅僅是歸正的對象;因為他們是靈性上已死的人,其理智與意志在聖靈於其中施行歸正與更新之前,人的意志對此工毫無貢獻,只是被動地讓神在其中作工,直到他重生為止。此後,在隨後所行的善事中,他才與聖靈合作,行出神所喜悅的事。」

「因此,正如肉身已死的人,無法憑藉自身的力量預備或調整自己以領受外在的生命;同樣地,在罪中靈性已死的人,若非藉著神的兒子從罪的死亡中得釋放並被賦予生命,也無法憑藉自身的力量,為獲得屬靈與屬天的公義與生命而預備、應用或轉向自己。」

「我們拒絕那些人的謬論,他們虛構說神在人的歸正與重生中,徹底廢除了舊亞當的實體與本質,特別是理性靈魂,並在該歸正與重生中,從無中創造出一個新的靈魂本質。」

改革宗教會的信條與神學家所教導的教義,與上述陳述完全一致。引用我們自己教會的標準文獻便已足夠。《西敏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說:「人因墮落於罪中,已完全喪失了意志對任何伴隨救恩之屬靈善事的能力;因此,屬血氣的人既全然厭惡善事,且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力量歸正,或為此作預備。」「當神使罪人歸正,並將他遷入恩典狀態時,神將他從罪的自然捆綁中釋放出來,並單單藉著祂的恩典,使他能自由地立志並行出屬靈的善事。」「凡神所預定得生命的人,且唯獨這些人,神樂意在祂所定的悅納時刻,藉著祂的道與聖靈,將他們從本性所處的罪與死亡狀態中,有效呼召出來,進入藉著耶穌基督所得的恩典與救恩;神光照他們的理智,使他們在屬靈上得救地明白神的事,除去他們的石心,賜給他們肉心;更新他們的意志,並以祂的全能,使他們傾向善事,有效地將他們吸引到耶穌基督那裡;然而,他們卻是極其自由地前來,因為他們藉著祂的恩典被轉變為甘心樂意。」「這有效呼召單單出於神白白的與特殊的恩典,並非出於預見人有任何可取之處;人在其中是全然被動的,直到被聖靈賦予生命並更新,才因此得以回應此呼召,並領受其中所提供與傳遞的恩典。」

《大要理問答》(Larger Catechism)說:「何謂有效呼召?有效呼召是神全能與恩典的工作,藉此(出於祂對選民白白的與特殊的愛,而非因他們有任何事感動祂),神在祂所定的悅納時刻,藉著祂的道與聖靈,邀請並吸引他們歸向耶穌基督;神救贖性地光照他們的理智,更新並大能地決定他們的意志,使他們(雖然自身死在罪中)因此變得甘心樂意,並能自由地回應祂的呼召,接受並領受其中所提供與傳遞的恩典。」

教義闡釋

根據上述引文所顯示的新教(即路德宗與改革宗)共同教義:

1. 重生是神的一個作為。 重生不僅僅是將其歸因於神作為賜予者,並在該意義上稱祂為作者(正如祂是信心與悔改的賜予者);它也不是神藉由論證、勸說或道德力量誘導罪人去完成的一個行為。重生是神作為主動者(agent)的一個作為。是神在重生人。靈魂是被重生的。在這個意義上,靈魂在重生中是被動的,重生(從主觀角度來看)是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一種改變,而非我們所執行的行為。

2. 重生是神大能的一個作為。 重生不僅是神的一個作為,也是祂全能的一個作為。正如聖經的明確宣告,新教教會的信條也如此呈現。如果這是一個全能的作為,它必然是有效的,因為沒有什麼能抵擋全能。路德宗確實否認這一點,但他們中較為正統的人士,其意思僅僅是罪人可以讓自己遠離那些神樂意藉以(或更準確地說,與之相連)施行祂大能的媒介。他可以不去聽道,不使用聖禮。或者,他可以自願將自己置於一種內在的抵擋姿態,導致神決定不在他的重生中施展祂的大能。斷言重生是神全能的作為,其目的正是為了否認它僅僅是道德勸說。這是在肯定它是「物理性」(physical)的(取該詞的古義,以對照「道德性」),並且是直接的(immediate),以對照藉由真理的間接(mediate)方式。當聖經或神學著作將「重生」一詞廣義地理解為包含歸正,即靈魂自願轉向神時,確實會說它是藉著「道」而成的。基督命令瞎子重見光明,這是一個全能的作為。它是直接的。在神聖的意志與結果之間,沒有任何工具性或次要的合作影響介入。但恢復後的視覺功能之所有運作,都是藉著光並透過光而成的。沒有光,視覺是不可能的。使拉撒路從死裡復活是一個全能的作為。在意志與結果之間沒有任何介入。賦予生命的作為是神的作為。在那件事上,拉撒路是被動的。但在恢復後的生命力之所有運作中,他是主動且自由的。根據福音派系統,重生正是以這種意義作為神全能的作為。在神「靈性已死之靈魂當活過來」的意志與所欲求的結果之間,沒有任何事物介入。但在所有屬於意識的事物中,在賦予這新生命之前或之後的一切,靈魂是主動的,並受到真理的影響,按照我們心智結構的規律運作。

3. 重生在主觀意義上並非一個行為。 重生,從主觀角度考慮,或視為靈魂中產生的一種結果或改變,並非一個行為。它不是神所創造(如果這種語言可以理解的話)或罪人在祂影響下所形成的一個新目的。它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自覺運作。它是低於意識層次的事物。

4. 它並非實體的改變。 然而,根據教會教義,這並非靈魂實體的任何改變。這在普遍意義上被視為摩尼教(Manicheism)而遭到拒絕,且與罪與聖潔的本質不符。確實,人們常假設靈魂中除了其實體與行為外別無他物;因此,如果重生不是行為上的改變,就必然是靈魂實體的改變。然而,這種假設不僅是武斷的,而且與所有人內心深處的確信相悖。即,所有處於正常狀態、未進行思辨或理論化的人。這種普遍判斷已在「原義」(original righteousness)與「原罪」(original sin)的標題下得到證明。每個人首先都承認,諸如父母之愛、社會情感、正義感、憐憫等結構性原則,是靈魂內在的狀態,既不能化約為其本質,也不能化約為其行為。同樣地,習得的習慣也是類似的持久且內在的狀態,它們不是行為,更不是本質的修正或改變。可愛或不可愛的性情也是如此。教育與文化所帶來的品味與情感的提升,並非心智本質的改變。無法合理否認的是,由文化所產生的心智狀態,亦可由神的意志所產生。在我們內在生活的其他領域中正確的事,在我們的道德與宗教本性中同樣正確。除了那些在意識中顯露出來的行為與狀態外,還有持久的狀態、性情、原則或習慣(這些詞可互換使用),它們構成了品格並賦予其穩定性,也是我們自願運作與意識狀態之所以如此的直接決定性原因。這就是聖經所稱的「心」,它與我們所有行為的關係,正如樹的本質(好或壞)與其果實性質的關係一樣。一棵好樹若果實是好的,便被視為好樹。但果實的好壞並不構成或決定樹的好壞,反之亦然。同樣地,並非好的行為使人變好;人的良善決定了他行為的性質。

5. 它是一個新生命。 在否認重生是靈魂本質或行為的改變時,福音派基督徒宣告它用聖經的話來說,是「賦予生命」(a quickening),即 ζωοποιεῖν,是傳遞一種新的生命原則。定義生命是什麼或許很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然而,每個人都熟悉其表現形式。他看見並知道死亡與生命之間的區別,知道死去的植物或動物與活著的之間的區別。因此,當聖經告訴我們,在重生中神將一種新形式的生命賦予靈魂時,這種語言在涉及此類主題時,已是人類語言所能達到的最清晰程度。我們知道,當一個人肉體死亡時,他既看不見、感覺不到,也無法行動。那些旨在給活人感官留下印象的對象,對他毫無影響。它們喚不起相應的感覺,也引發不了任何活動。死人是無知覺且無能力的。當聖經宣告人靈性死亡時,並未否認他們擁有生理、智力、社會或道德生命。聖經承認感官對象、理性的真理、我們的社會關係與道德義務,或多或少都能被充分理解;這些並非不能喚起感覺並激發行動。但存在著比這些更高層次的對象,即聖經所稱的「神的事」、「聖靈的事」、「與救恩有關的事」。這些事物,儘管作為呈現給我們認知能力的對象而在智力上被理解,卻未被未重生之人屬靈地辨識。一個未受教育的人或許能適當地將自然或藝術中的美麗對象視為視覺對象,卻對其美學價值毫無感知,在沉思時也沒有相應的喜悅感。未重生之人也是如此。他或許對聖經的事實與教義有智力上的知識,卻對其卓越之處毫無屬靈的辨識,也對其毫無喜悅。同樣的基督,在聖經中被描繪出來,對一個人而言,祂沒有美貌使我們羨慕祂;對另一個人而言,祂卻是萬人中之首,全然可愛;是「神在肉身顯現」,讓人無法不敬拜、愛戴與順服。

因此,這種新生命顯現在對神、基督、罪、聖潔、世界、福音與來世的新觀點中;簡言之,顯現在神所啟示為救恩所必需的一切真理中。這種屬靈的光照是如此重要、如此必要,且是重生的直接結果,以至於屬靈知識不僅在聖經中被呈現為重生的目的(西 3:10;提前 2:4),甚至整個歸正(重生的結果)都被概括為知識。保羅將他的歸正描述為基督向他顯現(加 1:16);聖經將所有的宗教,甚至永生,都視為一種知識的形式。保羅為了認識基督的至寶而拋棄萬事(腓 3:8),我們的主也說,認識祂與父就是永生(約 17:3)。整個救恩過程被描述為從黑暗的國度遷入光明的國度。因此,古人將重生稱為 φωτισμός(光照)也就不足為奇了。如果一個天生瞎眼的人突然恢復了視力,透過視覺器官湧入的知識與喜悅之洪流,可能會讓他認為所有的生活都在於看見。同樣地,新約作者將重生後的改變——即對神聖事物,特別是神在祂兒子位格中的啟示之確定性、榮耀與卓越性的洞察——視為涵蓋了屬靈生命的一切。與這種知識不可分割且包含在其中的,是信心,即屬靈真理作為其對象的所有形式與運作。對所啟示事物的喜悅是屬靈光照的必然結果;隨之而來的是滿足與平安、超脫世界的屬靈心志,以及對那些看不見且永恆之事物重要性的深刻體會,以至於重生靈魂的所有精力都(或理應)致力於為自己與他人爭取這些事物。

這是聖經闡述重生教義的形式之一。它是將死在罪中的靈魂提升至屬靈生命。這種屬靈生命正如任何其他形式的生命一樣,在其本性所適宜的所有運作中展開或顯現。

它是一個新出生。 當重生被宣告為「新出生」(new birth)時,同一教義以其他詞彙被教導。出生時,孩子進入了一種新的存在狀態。出生並非孩子自己的行為。他是被生的。他來自一個黑暗的狀態,在那裡,適應其本性的對象無法對他產生作用或喚醒他的活動。一旦來到世上,他所有的官能都被喚醒;他看見、感覺、聽見,並作為一個理性、道德以及生理的存在,逐漸展開他所有的官能。聖經教導說,重生也是如此。靈魂進入了一種新的狀態。它被引入了一個新的世界。一整類以前未知或未被賞識的對象向它顯現,並對它產生了適當的影響。「聖靈的事」成為追求與渴望的主要對象,新生靈魂的所有精力都指向屬靈的事物,以區別於那些看得見且暫時的事物。這種表述符合關於此主題的福音派教義。它與任何將重生視為罪人自身行為、僅僅是目的的改變,或道德修養的漸進過程等錯誤理論皆不相容。

一顆新心。 闡述此教義的另一種方式,見於那些將神描述為賜給祂子民「一顆新心」的經文。聖經中的「心」是指思考、感覺、意志與行動的所在。它是靈魂;是自我。因此,一顆新心就是一個新的自我,一個新人。它意味著整個品格的改變。它是一種新的本性。從心中發出所有自覺的、自願的、道德的運作。因此,心的改變是先於這些運作並決定其性質的改變。一顆新心對人而言,正如良善對我們主比喻中的樹一樣。

因此,在重生中,一種新的生命被傳遞給靈魂;人成為新出生的對象;他領受了一種新的本性或一顆新心,並成為一個新造的人。由於這種改變既不在靈魂的實體中,也不在靈魂單純的運作中,它就在那些構成所有自覺運作基礎、並決定人及其所有行為性質的內在性情、原則、品味或習慣中。

6. 整個靈魂是此改變的對象。 根據福音派教義,整個靈魂都是重生的對象。既不是排除情感的理智,也不是排除理智的情感;既不是廣義或狹義上的意志,單獨成為此改變的對象。這顯而易見:

(1.) 因為靈魂是一個整體,聖經亦如此承認。其官能並非分離到一個可以好、另一個可以壞,一個得救、另一個失喪,一個在道德與宗教領域活躍、另一個卻不活躍的地步。在每一次這樣的運作中,智慧、情感、意志與良心(或道德意識)必然都參與其中。

(2.) 在對此工作的描述中,靈魂的所有官能都被呈現為受到影響。理智被光照,理解力的眼睛被打開;心被更新;意志被征服,或者說,人變得甘心樂意。

(3.) 當拉撒路恢復生命時,並非身體的某個部分或某個官能接受了賦予生命的影響。並非心臟開始跳動,大腦與肺部才因其作用而恢復。是整個人活了過來。同樣地,整個靈魂都被重生了。

(4.) 這從重生所帶來的結果中進一步得到證實。這些結果並不侷限於我們本性的任何一個部門。重生確保了正確的知識以及正確的情感;正確的情感並非正確知識的結果,正確的知識也不是正確情感的結果。兩者都是影響整個靈魂之工作的不可分割的結果。

(5.) 當我們的主教導說樹必須變好,果實才會好時,並非樹的某個部分必須改變,而是整棵樹。同樣地,正是靈魂在其生命的中心與統一性中,成為聖靈那賦予生命之大能的對象,藉此它成為一個新造的人。重生僅影響靈魂某個官能的教義,其基礎完全在聖經之外。它僅僅是從某種特定的心理學理論中推導出來的,在神學上毫無權威。

信仰問答